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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张XX与张XX、孙XX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北商初字第05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苏XX,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XX。


负责人毛XX,江苏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孙XX。


被告祖XX。


被告张XX。


法定代理人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与被告张XX、孙XX、祖XX、张X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XX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35元(江苏XX已预交),由江苏XX负担。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罗XX


  • 2014-12-05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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