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XX,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XX。
负责人毛XX,江苏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孙XX。
被告祖XX。
被告张XX。
法定代理人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与被告张XX、孙XX、祖XX、张X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XX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35元(江苏XX已预交),由江苏XX负担。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