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葛XX与费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锡滨民初字第015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葛XX。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


被告费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X与被告费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XX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毛XX


  • 2014-09-03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