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廖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交通事故
  • (2014)惠民初字第019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廖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XX。


负责人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XX、王辉,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廖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彦


代理审判员  薛 雨


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



书 记 员  高 俊


  • 2015-04-30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