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XX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吴XX为与被上诉人中国XX(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相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宏,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上诉人吴XX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夏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