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中国XX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玉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XX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吴XX为与被上诉人中国XX(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相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宏,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上诉人吴XX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夏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2014-05-29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