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迟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X,XXXX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XXXX2682-X。
法定代表人: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与被告江苏XX公司、蚌埠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
书 记 员 董翠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