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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会与江苏XX公司、蚌埠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乔X,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迟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X,XXXX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XXXX2682-X。


法定代表人: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XX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与被告江苏XX公司、蚌埠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



书 记 员  董翠红


  • 2015-02-15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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