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告:高海舰,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淮北市XX公司(简称房XX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XX(简称宿州XX公司)、安徽XX公司(简称XX公司)、高海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宿州XX公司申请将该案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5号案合并审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毛XX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书 记 员 周XX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