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周XX,周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崇商初字第00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女,汉族。


原告周XX,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周XX之母),女,汉族。


原告周XX,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周XX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受周XX、周XX、周XX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XX。


负责人尤XX。


委托代理人张XX,无锡市新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周XX、周XX苏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周XX、周XX、周XX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XX、周XX、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周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周XX、周XX、周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王X


  • 2014-02-13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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