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汉族。
原告周XX,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周XX之母),女,汉族。
原告周XX,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周XX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受周XX、周XX、周XX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XX。
负责人尤XX。
委托代理人张XX,无锡市新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周XX、周XX苏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周XX、周XX、周XX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XX、周XX、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周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周XX、周XX、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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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