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人代表:陈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黄X与被告淮北市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宏、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市XX公司、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永战
代理 审 判员 董敬敬
人民 陪 审员 陈桂荣
书记员(兼) 袁 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