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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安徽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玉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安徽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3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明



书  记  员     谢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6-29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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