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X等与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吴丁亚律师团队 当前活跃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335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温XX,男,1939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孙XX,女,1942年5月26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温XX、孙XX(以下分别称姓名)与被告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温XX、孙XX起诉所依据的《XX公司度假权益承购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为甲方(即XX公司)所在地法院,故此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温XX、孙XX与XX公司签订的《XX公司度假权益承购合同》约定由甲方(即XX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询,温XX、孙XX表示认可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同意由XX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故本院对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媛



书 记 员  李青


  • 2014-07-25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丁亚律师团队
您是否要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5.0分服务:4335人服务天数:999
吴丁亚律师团队
11101200****9463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
吴丁亚律师简介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
  • 135 5275 1245
  • 1355275124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