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孟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XX。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X。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欧XX、王XX、刘X、丛X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XX在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决定缓交至结案前。结案前,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上诉人王XX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预交所欠诉讼费5800元,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国
审 判 员 王林林
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