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邯郸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邯山民初字第13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焦常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高X、焦常强,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


被告:邯郸市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兴华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邯郸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 2012-07-04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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