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林上乾,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安XX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安XX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XX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郭XX
代书 记员 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