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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与吴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浙温民终字第14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上乾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林上乾,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安XX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安XX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XX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郭XX



代书 记员  戚XX


  • 2015-04-24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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