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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陶XX,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吕XX,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吕XX,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吕XX之父。


委托代理人:柏XX,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陶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德春,被告吕XX的委托代理人吕XX、柏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XX诉称:2001年,陶XX经吕XX的姐姐介绍与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9日生育长女吕X丙,2009年8月6日生育小女吕X丁。婚前,陶XX对吕XX了解很少。婚后,吕XX性格暴躁,独断专行,经常因家庭琐事,对陶XX进行打骂,双方无法沟通。小女出生后,家庭经济压力大,陶XX要照顾两个孩子,希望吕XX在外打工,能够挣钱养家,可吕XX干工作不踏实,不听陶XX的劝说,有时也打骂小女。陶XX实在无法忍受,便于2011年与吕XX分开生活,现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陶XX与吕XX离婚;婚生长女由吕XX抚养教育,小女由陶XX抚养教育,抚养费用各自负担;吕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吕XX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吕XX与陶XX婚后长年在外打工,且生育了两个孩子,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吕XX发生交通事故,脑部受伤,性格发生了变化,夫妻之间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吕XX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陶XX与吕XX在浙江省宁波市打工时经吕XX的姐姐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20日在枞阳县XX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9日生育长女,取名吕X丙,现在枞阳县XX某小学四年级就读;2009年8月6日生育小女,取名吕X丁,现在寿县堰口镇某村幼儿园大班学习。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12月,陶XX与吕XX在外打工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生活,夫妻感情有所淡薄。


2015年2月11日,陶XX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状本院,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陶某


某与吕XX系他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女,理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


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交流和沟通,互相理解,彼此谅解,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陶XX要求与吕XX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XX要求与被告吕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2015-03-10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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