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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东民初字第111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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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被告岳XX。


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XX诉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自2014年2月起至今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XX与进航道交口处的东北XX*-*-****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



书 记 员  吴XX


  • 2015-06-01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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