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被告岳XX。
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XX诉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自2014年2月起至今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XX与进航道交口处的东北XX*-*-****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