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X与扬州XX公司、王XX、钱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吉增萍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


被执行人钱X,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XX,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


关于孙XX与扬州XX公司、钱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孙XX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钱X、王XX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钱X、王XX价值3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杭XX


  • 2014-06-20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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