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增萍,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
被执行人钱X,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XX,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
关于孙XX与扬州XX公司、钱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孙XX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钱X、王XX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扬州XX公司、钱X、王XX价值3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