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135号案件一审原告、136号案件一审被告):江XX,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XX、钟华,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135号案件一审被告、136号案件一审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
再审申请人江XX因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08号、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