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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华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135号案件一审原告、136号案件一审被告):江XX,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XX、钟华,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135号案件一审被告、136号案件一审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


再审申请人江XX因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08号、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程XX


  • 2015-12-22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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