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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刘XX、韦XX、宁化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宁民初字第8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夏冬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韦XX,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韦XX,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系被告韦XX的父亲。


被告宁化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63年10月8日,系被告宁化县XX公司员工。


被告林X,男,1969年1月8日出生。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崔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系被告中国XX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X,福建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郭XX,经理。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叶XX与被告刘XX、韦XX、宁化县XX公司、林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于2014年7月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叶XX以被告中国XX公司承保的车辆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张永兴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人民陪审员  雷动寰



书 记 员  许XX


  • 2014-07-02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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