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XX、王惠琴,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孟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潘XX
杨夏冬律师
原告孟X,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XX、王惠琴,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孟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潘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