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涂XX诉胡XX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古执行字第9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夏冬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涂XX,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个体,住湖北省武穴市XX。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胡XX,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横XX。


申请执行人涂XX与被执行人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胡XX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XX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郑XX


代理审判员  谢XX



书 记 员  林XX


  • 2014-07-14
  •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