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
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XX律师。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诉被告朱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路 磊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
书 记 员 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