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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XX、上诉人杜XX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立成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宋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张XX,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孙XX、上诉人杜XX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4月8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孙XX、杜XX不服,于2013年6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上诉人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薛秀兰



书记员  于XX


  • 2014-02-25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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