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女。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
原告雷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雷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雷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