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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700号 原告谢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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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龚X,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诉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考虑到双方年岁已高,本着家庭和睦和稳定,原告谢X决定与被告谢X和好,原告谢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 判 长 肖 广 文


人民陪审员 邓 启 勇


人民陪审员 骆 晋 辉



代理书记员 欧阳米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2-16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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