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龚X,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诉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考虑到双方年岁已高,本着家庭和睦和稳定,原告谢X决定与被告谢X和好,原告谢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 判 长 肖 广 文
人民陪审员 邓 启 勇
人民陪审员 骆 晋 辉
代理书记员 欧阳米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