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郝XX,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卢胜富



代理书记员  曾圆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8-13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