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郝XX,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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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卢胜富
代理书记员 曾圆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