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黄X就小孩抚养关系纠纷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肖广文
代理书记员 钱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