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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833号 原告王XX诉被告黄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黄X就小孩抚养关系纠纷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肖广文



代理书记员  钱小丽


  • 2014-08-12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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