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蒋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


原告蒋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蒋XX与被告黄XX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6-10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