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
原告蒋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蒋XX与被告黄XX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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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