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曾用名张XX,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XX,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思雨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柏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在学校期间自由恋爱,毕业后两人不顾双方父母的反对开始同居。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长女张XX,于2003年1月17日出生,次子张XX,于2005年5月16日出生,现均在学校就读。原、被告在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双方从2010年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2013年6月,在原告支付给被告1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其再也不打扰原告的生活且双方的一切均与对方无关。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合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女张XX由被告抚养成年。
原告张XX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离婚协议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双方曾协议过离婚。
3、保证书一份,拟证实被告曾保证过不再打扰原告。
被告周XX辩称:答辩人跟原告在读书期间自由恋爱,毕业后双方顶住各方父母及家人的压力,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特别是生育一双儿女后,夫妻感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深。答辩人在家孝顺公婆、培养小孩,尽职尽责做好一名家庭主妇的份内事,默默支持原告在外打工挣钱,而原告却处心积虑地算计答辩人,以双方开玩笑斗气时书写的协议书和保证书作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诉状中所述的答辩人有赌博恶习和双方从2010年开始分居生活的内容也不属实。反而是近年来,外界传出原告跟一女性关系暧昧的绯闻。但是,只要原告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答辩人身边,答辩人也是完全可以原谅原告的。综上所述,原告与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准予原告与答辩人离婚。
被告周XX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通过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2号、3号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协议和保证书的内容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这些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于2000年上半年自由恋爱,于2002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1月17日生育一女孩张XX,于2005年5月16日生育一男孩张XX,现均在校读书。原、被告双方婚后较长一段时间里夫妻感情较好,从2008年开始双方异地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有些淡薄。特别是后来双方互相怀疑对方有第三者的存在,且原告还认为被告嗜赌,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只是娱乐,不能定为赌博行为,且原告父母及家人在家庭琐事上也处处针对自己,为此,双方夫妻矛盾加深。2013年2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同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保证书。2014年3月份,原告张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也得到了稳定的发展。近几年来,由于原、被告异地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思想沟通和语言交流,致使夫妻间有些误会和矛盾产生,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增强家庭责任感,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原、被告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得到改善的。因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艳
代理书记员 李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