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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贾XX、贾XX与陈XX、贾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聂XX,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原告贾XX,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原告贾XX,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告贾XX,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贾XX、贾XX诉被告陈XX、贾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聂XX、贾XX、贾XX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XX、贾XX、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聂XX、贾XX、贾XX负担。


审 判 员  欧明辉



代理书记员  李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4-15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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