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XX,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原告贾XX,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原告贾XX,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告贾XX,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贾XX、贾XX诉被告陈XX、贾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聂XX、贾XX、贾XX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XX、贾XX、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聂XX、贾XX、贾XX负担。
审 判 员 欧明辉
代理书记员 李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