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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2月14日以原、被告需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张XX以原、被告需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静


审 判 员  郑春荣


人民陪审员  廖XX



书 记 员  彭XX


  • 2014-02-14
  • 新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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