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2月14日以原、被告需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张XX以原、被告需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静
审 判 员 郑春荣
人民陪审员 廖XX
书 记 员 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