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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欧XX,男。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住所地双牌县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以所诉被告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 判 员  唐清群



代理书记员  蒋高伟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9-22
  • 双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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