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男。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住所地双牌县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以所诉被告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 判 员 唐清群
代理书记员 蒋高伟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