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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何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男,1981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胡XX,女,1981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胡X



书记员  叶X


  • 2015-05-26
  • 新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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