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1981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
被告胡XX,女,1981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胡X
书记员 叶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