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绰号:杨XX,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衡,四川XX律师。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乐五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委托辩护人杨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杨X以帮张XX(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及交社保为由,从张XX母亲周XX处拿走现金29180元,并写下收条。此后杨X在帮张XX办理退休过程中,并未帮张XX缴纳社保金,而是将剩余的钱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
2013年7月,被告人杨X以找关系帮张X办理病退为由,从张X、王XX夫妇处拿走了现金25000元。在了解张X并不符合办理病退的情况下,杨X仍未将钱退还张X,而是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以帮他人办理退休为由骗取他人财物54180元,并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诈骗。钱是用于帮忙了。
委托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想取得好处费,没有虚构事实。此案是委托代办合同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杨X以找关系帮张X办理病退为由,从张X、王XX夫妇处拿走了现金25000元。在不能办理病退的情况下,被害人张X、王XX夫妇要求杨X退还,杨X仍不退还张X,而是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
2013年9月,被告人杨X又以帮张XX(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及交社保为由,从张XX母亲周XX处拿走现金29180元,并写下收条。此后杨X在帮张XX办理退休过程中,并未缴纳张XX社保金,而是将钱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
另查明,被告人杨X以找关系为由骗取钱财非法占有,且未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证实,杨X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由周XX于2014年1月28日报案至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五通桥区分局于2014年1月30日立案。
(3)收条证实,2013年9月22日,杨X收到周XX礼金29180元。
(4)张XX退休材料证实,张XX符合特殊工种(氧焊)且提前退休条件。
(5)王XX转账凭证证实,户名为王XX(362100XXXX6193)的交易明细,其中2013年5月16日取出3480元。2013年9月22日存入10000元,现取10000元,存入19150元,取出19150元。
(6)王XX转账凭证证实于2013.7.10支出现金4000元,于2013.7.10支出10000元,于2013.7.10支出现金10000元。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日23时在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迎宾XX403房间将被告人杨X当场挡获。
(8)张X工作材料证实,张X的工作情况,为焊工,出生年月为1970年9月,参加工作年月为1985年1月。
(9)杨X的病退材料证实,杨X因遗传性心脏病提前退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证言证实,她是五通桥XX厂办公室主任,负责厂里办退休的事情。2014年10月,厂里面开始办理退休,杨X到办公室找她代办张XX退休事务。开始正式办理退休后,她通知杨X带上相关证件办理。当天杨X就到她办公室,并且带了张XX的户口、身份证、独子证、照片等证件及材料。她问杨X跟张XX是何关系,他说他和张XX是最好的朋友。他代写完申请且代张XX签字并盖了自己的手印。她遂申办了张XX的退休。2014年1月下旬,她通知杨X来拿张XX的退休证,同时让他缴纳张XX的社保金。第二天杨X来办公室领走了张XX的退休证,询问社保金金额。刘XX回答要交27850元钱的社保金,杨X说好,第二天就来交。之后两天她都给杨X打电话让他来交张XX的社保金,但杨X仍未去交。后她告诉张XX杨X还没有来交张XX的社保金,张XX说要先到张XX家里解情况再找杨X。过了一天,张XX夫妇、张XX来办公室找她,她让张XX先把自己的社保金交了,以免影响她退休金的计算,张XX把27850元的社保金交到了财务科。交钱的时候她当到张XX的面拨打杨X的电话,电话通了但是一直没有人接。之后杨X手机就一直关机,再也没有联系上杨X。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厂里通知退休证办下来了,让大家去领退休证并垫付养老金,垫付了之后才可以领退休卡和退休金。后他听财会里的人说这批退休里面只有张XX没有交养老金。他听说之后就去问办公室主任刘XX张XX办退休的情况,刘XX说张XX的退休证办下来了,已被杨X领走。他询问为何是杨X来领,刘XX说张XX是委托杨X来帮她办的。当天晚上他到周XX家里问她张XX的退休办理情况,周XX说办下来了且拿到了退休证。他询问了张XX的养老金交付情况并看了收条。后接到刘XX电话说杨X称明天会去交养老金。第二天他从刘XX处得知杨X仍没有去交钱,当晚他再次到周XX家告知杨X并未交张XX的养老金。一天后,他得知周XX给杨X打过电话,杨X称在乐山住院,回来不了。又过了一天,周XX来找他,说杨X的电话打不通了,钱还是没有交,他听说之后,就让他去报警。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周X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杨X对她说她女儿张XX如果办焊工证就可以稳妥办理退休证,并称他有关系可以办理这种证件。她让其帮张XX办理此证,后杨X对她说需要交2600元办证手续费。她问其是否确认能办理该证,杨X答是。几天后,她女儿打钱给她,她在家里将2600元钱拿给杨X。之后他们就没怎么过问杨X办焊工证的事情。2013年5月的一天,杨X到她家里称张XX不够退休的资格,如果想让张XX早一点退休的话,他去跑关系办理。她向杨X表明能办就办,办不下来手续费该给的还是给。几天后,杨X来到他家称张XX退休的事需要找三个能证明她在XX厂上过班,并且具有有毒工种证的人,由杨X帮忙找这三个证明人,但每个证明人收取一千元钱。张XX得知后打了3000元钱到她的卡上,她取钱后把这3000元钱拿给了杨X。2013年8月,杨X给她打电话称其已跑好了关系,现单位要求交29180元的社保金才给办退休。她回到五通桥之后,杨X三天两头往其家里跑,催她交钱,称其借钱帮张XX缴纳了社保金,要求将这笔钱付给他。几天后她在其家里把29180元拿给了杨X,杨X在收条上签字确认。后杨X到她家里,把张XX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独子证等证件退了给她,并把给张XX办好的退休证交给了她,要求兑现她承诺的手续费,她拒绝。张XX告诉她刘XX说杨X称第二天就去交社保金。第二天她打电话问杨X交钱的事情,杨X一直不接电话,厂里给他打电话也不接。之后一直没能联系上杨X,杨X也没有还钱给她,至此她发现被骗了。
(2)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2012年下半年,她母亲周XX给她打电话称“杨XX”要帮她办个焊工证,为了方便退休。过了几天她打了3000元给其母,让她去交钱办焊工证。2013年,她在其母亲处得知“杨XX”因帮忙办理退休需要找三个证明人,证明她是从事有毒工种的,每找一个证明人需要900元钱。几天后,她打了3000元钱给她母亲。2013年9月,她母亲给她打电话让其打29100元钱过去,用于交她的社保金。两三个星期后她丈夫接到杨X电话,电话里杨X称其借钱帮张XX缴纳了社保金,要求张XX尽快把钱还给他。几天后她将这笔钱打给其母转交杨X。2014年1月,她回五通桥,张XX让她交社保金到厂里办退休工资卡。第二天下午她及其爱人与张XX一起到厂里询问她交社保金的情况。办公室主任刘XX说杨X之前称受张XX委托帮她办理退休,社保金也由杨X帮忙交,但后来一直没有交,办公室也联系不上杨X。她去厂里财务室把自己的社保金27850元缴纳后,厂里面才给她申办了退休工资卡。之后她及其家人一直联系不上杨X,杨X也一直没有到厂里交钱,也没有还钱给她。后她从刘XX处得知她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厂里是通过正当程序给她办理的,杨X只是帮她代填了退休申请,代领了退休证。厂里没有收到过杨X一分钱,且厂里面办理退休原本就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只是退休证办下来后需要垫付退休金才能办退休工资卡。由于厂里以前的惯例是先交社保金,再领退休证,所以今年1月份“杨XX”把张XX的退休证给其母时,他们都以为他已经把张XX的社保金交了。
(3)被害人王X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杨X到她家里说他以前专门管过焊工证的办理,办焊工证可以找他,他认识专门办证的人,并在几天后给她一家看了自己的焊工证。她询问是否能办,杨X称要去乐山办,需要交2600的手续费。王XX及其丈夫认为此证办来有好处,拿了2600元现金给杨X让其代办。她的姐姐也交了2600元给杨X办焊工证。2012年12月她问杨X为何证件还没有办下来,杨X称现在暂时办不了,要推迟到三月份。2013年6月,杨X拿着自己的病退表格、退休申请等证件到她家称他准备找关系办病退,并称自己是职工代表,有关系可以办到病退,询问她的丈夫张X是否需要办理。她问张X是否够办理病退的条件,杨X称厂里改制,他们40多岁的年龄是可以办病退的,且他在乐山有人,病退需要的医院鉴定他也可以办,到时候他可以带张X去鉴定,办了鉴定就可以办病退。她同意让杨X代为办理张X病退手续。杨X还称曾帮他一个叫刘XX(音)的人,办理了提前退休,并把刘XX的退休证给王XX夫妇看。几天后,杨X把他的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申请表、医院的鉴定表等手续拿给他们看,让他们交800元,交了之后才能到劳动局找关系拿表格给张X填,他们当时就给了杨X800元现金。第二天,杨X就把这些空白的表格拿到她家里让张X填写并贴上照片,填完之后杨X将表格拿走,说去厂里给张X办理病退。一段时间之后,杨X到她家里,让她把张X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给他,他拿去交给厂里。第二天她就把张X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了杨X。2013年7月,杨X到她家里称厂里欠社保局的社保金几年了,要办退休必须自己先垫付两万多的社保金,退休后厂里每个月返还1000元钱,遂让他们夫妇准备23000元。第二天她把23000元给杨X时,他改称要25000元。他想到杨X帮他们办事,可能是多要点好处费,就又凑了点钱,一共给了杨X25000元现金。他们夫妇想的是杨X把钱交到厂里,厂里要开发票,因此没有让杨X打这25000元的收条。之后杨X对她称要先办张XX退休的事,办好后才办理张X的病退。2013年9月,杨X到她家把自己的病退手续给张X看。王XX夫妇想到杨X自己的病退都办下来了,于是很相信他能给张X办下来。11月,杨X再次到她家将自己的病退证给他们看。之后杨X三天两头前往她家跟他们讲她姐姐的退休办理情况。2013年12月,杨X来她家让其垫付3000元钱,称把王XX姐姐办退休证的钱结了,再办张X的事情。他们夫妇拒绝,称在办好张X的病退之前不会给钱。同月24日,杨X到她家里,称帮她姐姐办了退休证,却没有拿到钱,非常生气,后张XX来后他就走了。张XX说以张X的情况不可能办理病退,厂里也没有收到过王XX夫妇的钱,此时他们开始觉得情况不对。第二天,杨X给张X打电话,说到乐山去帮他办证去了。之后他们夫妇就一直联系不上杨X,杨X也没到厂里给张X交过钱,也没还他们夫妇钱,他们发现被骗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对周XX说张XX的养老保险金要交27000多,跑关系还要2000多,总共要29180元,当时周XX就答应了。大概过了约20天,他就到周XX家从周XX手中拿了29180元钱,并打了收条。他从周XX手中把张XX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证件拿来交给了刘XX,让她帮忙办理退休手续。他收到钱后,没有给张XX交养老保险金,而是到厂里交了自己的养老保险金21000元,剩下的钱自己拿来用完了。2014年1月,张XX的退休证已经办好,刘XX让他去拿,他遂将退休证和其他证拿给了周XX,后周XX知道他没有把钱拿去交张XX的社保金,向杨X要钱,他没钱还,到外面躲去了。
2013年5月,他对王XX夫妇称张X的养老金需要近25000元钱。后他从张X处拿到了25000元钱,拿到钱之后,他并没有拿钱去帮跑关系,也没有为张X交养老金,而是用来买渔具、衣服等,到外地玩、租房、生活等,已将钱用完。他称因当时缺钱,想把这些钱拿来给自己买养老保险、还账、自己用,想通过这种方式骗点钱来自己用,才没有把钱还给找他帮忙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因被告人杨X对指控的事实否认,撤销坦白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X和委托辩护人辩称他没有诈骗。钱是用于帮忙了。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想取得好处费,没有虚构事实。此案是委托代办合同纠纷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日起2018年8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杨X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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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郭 林
代理审判员 马文义
人民陪审员 翁虹梅
书 记 员 尹 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