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XX,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冯XX,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诉被告陈XX、冯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XXXX4628.0)一案中,原告庞XX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XX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庞XX负担。
审 判 长 温XX
代理审判员 余XX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