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资产管理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何XX,该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资产管理XX(以下简称小布村资产办)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XX公司与小布村资产办于2009年11月26日签订的《小布村商铺场地租赁合同》自2013年8月20日起解除;二、小布村资产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XX公司退回保证金10000元;三、小布村资产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XX公司退回租金、垃圾处理费和保安管理费共127898.33元;四、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0.9元,由小布村资产办负担1528.98元,由XX公司负担491.92元。
小布村资产办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小布村资产办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货车XX并非合同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正常的地方政策变化,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自由和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布村资产办与XX公司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付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且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布村资产办依约向XX公司交付了租赁物,XX公司也交付了租金,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上并未约定货车XX作为XX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货车XX也并非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故XX公司不具有约定和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合同的履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升级、产业结构转变等,市场各个因素、国家、地方政策等也时刻变化,货车XX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小布村资产办依约交付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恪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XX公司因为地方政策变化,在未与小布村资产办进行协商和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的情况下,单方面退租终止合同,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于守约者(小布村资产办)的不公。现实生活中影响合同履行的各因素时常变化,若因某些因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就可随意解除的,这将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同时,从事钢铁贸易的方式种类繁多,形式多样,XX通告对经营钢铁贸易没有必然的影响,钢材经营行为仍可进行。至今涉案场地仍有从事钢铁贸易的经营者,XX并没有对其造成影响。因此,货车XX并非是导致XX公司租赁场地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XX公司无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小布村资产办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
二、XX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单方面中途退租,租赁物也未交还小布村资产办,故XX公司应当承担未交还租赁物前的租金,及赔偿小布村资产办因其未及时交回租赁物而造成的损失。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本案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XX公司理应提前通知小布村资产办及依约办理相关的场地交接手续。XX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中途退租,其并未充分预留小布村资产办寻找下一任承租人的时间,从而导致小布村资产办这段时间的租金及费用损失,依法应由XX公司承担。小布村资产办为忠实的守约者,在本起纠纷中并无任何过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不应归责小布村资产办,故一审法院判令小布村资产办应向XX公司退还租金、垃圾处理费、治安管理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小布村资产办上诉请求: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小布村资产办与XX公司签订的《小布商铺场地合同书》合法有效,XX公司应依约履行;(2)小布村资产办无需退还XX公司已缴纳的租金、垃圾处理费、治安管理费、保证金;二、由XX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XX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小布村资产办的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地政府作出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事由;2.小布村资产办应否退回保证金;3.小布村资产办应否退回部分租金、垃圾处理费、治安管理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于2013年6月5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属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实施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并且客观上造成了日常需要大型货运车辆的钢铁贸易市场的承租户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因而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户一方明显不公,而造成该事实又不能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该禁限货车通行措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原审法院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小布村资产办上诉主张XX公司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及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涉案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XX公司对此没有过错,故小布村资产办应退回保证金。小布村资产办要求没收保证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X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小布村商铺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后仍在实际使用租赁物,根据公平原则,小布村资产办应退回未实际使用部分的租金及相关管理费。原审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小布村资产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7.9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资产管理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 陈 文
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
书 记 员 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