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XX。
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中国XX申请执行佛山市XX公司、佛山市XX公司、李XX、陈XX、李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XX公司确认向中国XX清偿以下债务:1、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9%自20XXX年1月22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之罚息和复利;2、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84XXXX6538.41元及利息(截至20XXX年6月2日的利息为人民币XXX.26元,此后的利息以人民币284XXXX6538.41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5万元;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868.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4868.29元;5、中国XX如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二、佛山市XX公司、李XX、陈XX确认在人民币7500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除律师费以外的佛山市XX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XX确认中国XX有权在人民币3200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除律师费以外的佛山市XX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就李XX提供抵押的位于韶关市仁化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李XX确认中国XX有权在人民币3200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除律师费以外的佛山市XX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就李XX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李XX、李XX确认中国XX有权在人民币3200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除律师费以外的佛山市XX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就李XX、李XX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868.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4868.29元由佛山市XX公司、佛山市XX公司、李XX、陈XX、李XX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承担。本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立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上述抵押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XX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36XXXXXXX88.75元。
本案在诉讼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13)佛中法立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现查封的财产有:一、佛山市XX公司小型汽车一辆、陈XX的小型汽车一辆、李XX的小汽车八辆;二、李XX所持有的佛山市XX厂的100%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90%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95%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68%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95%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90%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95%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10%股权;三、陈XX所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10%股权、佛山市XX公司95%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5%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10%股权、持有的佛山市XX公司90%股权;四、轮候查封李XX名下的位于仁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佛山市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3239.68元。另,本院查封的:一、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陈XX、李XX所有的上述车辆,现因无法控制,故不能处置;二、李XX、陈XX所持有公司的股权,经本院向申请人调查确认,股权所属公司均已停业、关闭,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无变现价值,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理;三、轮候查封李XX名下的位于仁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宗,待李XX为主体的另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再行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知悉,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无法控制,现不能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因无变现价值,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XXX)佛中法执字第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
代理审判员 尹XX
书 记 员 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