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XX。
委托代理人:余磊,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X,该公司项目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韩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