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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上海XX公司、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民)初字第2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巾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孙巾杰,上海XX律师。


被告沈XX,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尤XX,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XX诉被告沈XX、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XX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2月4日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孙巾杰、被告沈XX委托代理人尤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4年6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新XX公司员工即本案被告沈XX推行二轮环保车至青浦区练塘镇练新XX处,适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练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车损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陪客椅费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医疗费36,640.28元、误工费21,770元、护理费5,46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伤残赔偿金190,84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沈XX按责予以赔偿,被告新XX公司作为雇佣单位,对被告沈XX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沈XX按70%赔偿损失,其中律师费按全责支付;被告新XX公司对被告沈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沈XX辩称: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该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新XX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新XX公司员工即被告沈XX清扫马路时,其推行人力二轮环保车沿练塘镇练新XX由南向西转弯至练新XX处,适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练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至原告车损人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沈XX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由救护车送至医院,住院行手术治疗,共住院14天。原告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现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75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原告李XX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医药费中伙食费252元不属医疗费范畴,应予以扣除,救护车费应属医疗费范畴,医疗费合计为36,388.28元;


2、营养费,本院酌定按每天30元计算75天为2,25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算14天为280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应按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伤残系数0.2计算20年为175,404元;


5、误工费,原告在上海XX公司工作,按平均每月工资3,110元计算210天为21,770元;


6、护理费,本院酌定按每天40元计算90天为3,600元;


7、交通费,本院酌定1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1万元;


9、衣物损失费,本院酌定200元;


10、车辆损失费,本院酌定200元;


11、鉴定费2,300元;


12、陪客椅费65元;


13、律师费,本院酌定3,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被告沈XX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护车费发票、门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用药明细、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发票、律师费发票、户口薄、房屋买卖协议、支付房款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陪客椅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本院认定被告沈XX应按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沈XX在工作中因过错致他人受伤,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新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沈XX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XX损失178,890.10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60.30元,减半收取计2,730.15元,由原告负担791.25元,被告沈XX负担1,93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XX



书记员  邹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3-24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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