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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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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劲松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黄梅县黄梅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黎XX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李建雄


人民陪审员  吴克勇



书 记 员  盛XX


  • 2015-07-05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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