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西XX。
法定代表人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XX,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XX,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工作人员。
原告何XX诉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何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