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何XX与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4)江法行初字第002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道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西XX。


法定代表人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XX,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XX,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工作人员。


原告何XX诉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XX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何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夏XX


  • 2014-12-04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