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
书 记 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