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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X与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征地拆迁
  • (商)初字第018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云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尤X,男,1951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之妻),1954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XX孟庄村股份经济合作XX,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XX孟庄村。


负责人孟XX,社长。


委托代理人黎XX,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县延庆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尤X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XX孟庄村股份经济合作XX(以下简称孟庄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张云鹏,被告孟庄合作社的负责人孟XX、委托代理人黎XX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X诉称:1998年之前,尤X家庭承包了孟庄村的南四节地块7.2亩。1998年1月1日,农村土地二轮发包,因签合同时不公,尤X没有签字。过了三四年,尤X去村委会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没有细看,后来才发现合同中只写了3.6亩承包地。但尤X家庭一直耕种该7.2亩土地,并按照7.2亩的标准交纳农业税和领取粮食直补。2013年1月1日,孟庄合作社强迫尤X将该7.2亩土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用于平原造林。一开始尤X不同意流转土地,村委会答应按照7.2亩面积计算流转费,尤X的女儿代表尤X签了流转合同,但实际发放流转费时村委会却按照3.6亩的面积计算。因此,尤X要求孟庄合作社自2015年开始按照7.2亩的面积支付尤X流转费并补上2013、2014年度的3.6亩的流转费5760元。


被告孟庄合作社辩称:请法院依法驳回尤X的诉讼请求。涉案地块7.2亩在1998年之前确由尤X家庭(即尤X夫妇和一儿一女四人,每人1.8亩)承包经营。后尤X的一儿一女均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转出本村。于是,1998年1月1日农村土地二轮发包时按照两个人,每人1.8亩的标准发包给尤X家庭承包地3.6亩。其余3.6亩为机动地,归村集体享有承包经营权,只是临时给尤X耕种,尤X也按照7.2亩的标准交纳农业税和领取粮食直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没有任何人强制尤X,尤X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流转费已经发放了两年。村民种地,就得按照国家政策交纳相应的农业税,农业税取消后又按照政策领取相应的粮食补贴,农业税和粮食直补均按照实际耕种的亩数计算,但这并不能代表尤X对7.2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审理查明:1998年之前,尤X家庭承包了孟庄村的南四节地块7.2亩。后尤X的一儿一女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出本村。1998年1月1日,农村土地二轮发包,尤X代表家庭与孟庄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承包的土地为3.6亩。合同签订后,尤X家庭一直耕种南四节地块的7.2亩土地,并按照7.2亩的标准交纳农业税和领取粮食直补。2013年1月1日,尤X与孟庄合作社签订延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委托孟庄合作社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地块是南四节地,面积为3.6亩,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流转费每年每亩800元,每三年在此基础上增长10%。尤X已经领取了2013、2014年度的3.6亩的流转费。2015年2月5日,尤X诉至本院,要求孟庄合作社自2015年开始按照7.2亩的面积支付自己流转费并补上2013、2014年度的3.6亩的流转费5760元。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尤X提供的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书、2004年农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粮食直补申请表、农业税完税凭证、证人书证、延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土地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1998年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载明尤X家庭的承包地面积就是3.6亩,尤X在2013年委托孟庄合作社流转土地并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登记的面积也是3.6亩,且尤X已经按照该面积领取了两年的流转费。现尤X主张1998年签订合同时书写错误和2013年的流转合同系被迫所签、自己实际耕种面积为7.2亩为由要求孟庄合作社按照7.2亩的标准发放流转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尤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尤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袁 明



书 记 员 胡志秀


  • 2015-04-20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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