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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平民再终字第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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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X,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再审申请人赵X与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平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X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捷,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和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武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10-28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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