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西XX
负责人:张XX,该村民组组长。
住所:蒙城县XX
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XX与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张李西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