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梁XX,男,200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戚长干,许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XX,许XX律师。
被告:梁XX,女,193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梁XX,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梁XX,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梁XX诉被告梁XX、梁XX、梁XX、梁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梁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梁XX撤回对被告梁XX、梁XX、梁XX、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尹XX
人民陪审员 韩XX
书 记 员 李 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