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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梁XX与梁XX、梁XX、梁XX、梁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3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梁XX,男,200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戚长干,许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XX,许XX律师。


被告:梁XX,女,193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梁XX,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梁XX,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梁XX诉被告梁XX、梁XX、梁XX、梁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梁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梁XX撤回对被告梁XX、梁XX、梁XX、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尹XX


人民陪审员    韩XX



书 记 员    李 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9-29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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