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告人千XX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光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新乡市XX公司。


诉讼代理人谢XX、张光军,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千XX,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胡XX,河南XX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千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千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千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贾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千XX及其辩护人武XX、胡XX,被害单位新乡市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XX


审判员  都学敏


审判员  付国强



书记员  于XX


  • 2014-10-27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