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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王X与天津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 合同事务
  • (2014)滨汉民初字第13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春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原告唐X、王X诉被告天津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王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王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3-2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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