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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刘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足法民初字第056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识字,粮农,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住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饶XX



书记员  邓XX


  • 2013-08-0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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