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方XX。
委托代理人闻金友,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夏XX。
辩护人占X,湖北XX律师。
自诉人方XX以被告人夏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现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自诉人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方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陈志全
审判员 杨 柳
书记员 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