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X诉夏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闻金友律师

案件详情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方XX。


委托代理人闻金友,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夏XX。


辩护人占X,湖北XX律师。


自诉人方XX以被告人夏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现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自诉人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方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陈志全


审判员  杨 柳



书记员  叶XX


  • 2015-07-15
  • 罗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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