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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北民初字第33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雅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天津市河北区育婴里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徐XX(系原告之母),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雅娟,天津XX律师。


被告杨XX。(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法定代理人徐XX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5-07-07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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